繁体中文
 
  首 页 | 走进荣昌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 | 发展动态 | 投资荣昌 | 行政审批 | 便民服务 | 网站导航 | 社会监督 | 行政效能建设 | 留言簿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县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rc.cq.gov.cn   2007年6月21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荣昌县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07年6月7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荣昌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荣昌县改革乡镇执法监管
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及九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系,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实现我县“跨越发展,提速升位”的目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9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合法合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核心,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职责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乡镇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行政,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积极试点,逐步推进”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的有效途径,增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提高其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乡镇政府由传统全能型、管制型向法治型、服务型转变。
    二、试点乡镇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各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双河镇、盘龙镇进行试点。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光强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大光 县政府副县长
  赵德明 县政府副县长
  刘君权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朱亚希 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罗道书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思红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蒋 轶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县编办主任
  关仁和 县安监局局长
  竹林村 县交通局局长
  曾德超 县煤炭工业局局长
  刘 彬 县水务局党组书记
  黄建树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友明 县卫生局局长
  刘广卫 县规划局局长
  张正树 县市政园林局局长
  黄 伟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林仕文 县环保局局长
  刘定朝 双河镇党委书记
  李 春 盘龙镇党委书记
  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试点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
  四、试点内容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本次试点工作主要以规范限定镇政府受委托的执法职权为主要内容。
  1.限定受托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198号令委托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的镇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镇政府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2.限定委托执法范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198号令限定的范围依法委托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但重点限定在农村公共安全监管、市场秩序监管、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中的部分具体事务性执法监管上,对于涉及面广、影响大、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暂不宜委托给镇政府。
  委托执法主要限定于以下三个领域:
  一是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生产、
  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水库与渔业安全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内河交通运输安全、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水利工程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执法职权。
  二是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食品卫生、药品监管的执法职权。
  三是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的执法职权。
  3.规范委托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镇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
  4.规范委托执法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以及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在限定的委托执法范围内,与镇政府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就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委托事项、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告。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执法活动。
  5.规范受托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受托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政府自行承担。
  6.规范罚款收入管理。镇政府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7.积极探索联合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与镇政府在试行委托执法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联合执法。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农村执法格局,逐步解决行政执法机关与镇政府之间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五、队伍建设
  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同时,要建立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镇政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六、制度建设
  各镇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事项、处罚标准等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建立案件报告制度。镇政府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查处的违法案件每季度必须报送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立即向有权查处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做好对违法人员(行为)的监控。
  建立执法考核制度。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相关委托执法部门应对受托镇政府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专项考核。镇政府应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事项、权限,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与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七、时间安排
  2007年5月确定试点乡镇,起草论证试点方案。
  2007 年 6 月,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向社会公告;建立委托执法各项制度;统计试点镇行政执法人员情况,开展试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颁发市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007年7月,各行政执法单位和试点镇签订委托执法合同,启动委托执法工作。
  2007年12月,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部门、试点镇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对在试点过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以及时改进工作,努力促使我县“跨越发展,提速升位”目标加快实现。
  
主题词:法制 行政执法 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15日印发
 

荣昌府发〔2007〕54号.ceb


[ .ceb 文件需要下载方正apabi reader阅读软件 ]  (阅览次数:2451次)    【  】 【关闭】   

版权所有 荣昌县人民政府 主办: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渝ICP备 06006584